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618室;电话:139××××6038。
被执行人:山东富滨能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426MA3M3N7495,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南新材料交易中心办公楼二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婧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富滨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依法打扣划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认可法院查控结果并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富滨能源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民终1795号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震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618室;电话:139××××6038。
被执行人:山东富滨能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426MA3M3N7495,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南新材料交易中心办公楼二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婧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富滨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依法打扣划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认可法院查控结果并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富滨能源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民终1795号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