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保2596号
申请保全人:**学,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昆山同胜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陶桥村百家塘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A。
责任人:黄垚。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申请人:昆山双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朝阳东路57号建伟新世纪广场9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
责任人:**。
本院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昆山同胜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昆山双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名下价值12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学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昆山同胜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昆山双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122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