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8民终1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凯地(广东)电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凯地(广东)电业设备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646元减半收取42323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禹 莉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何 叶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