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1246号
原告:******砼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9163032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56号2号楼1**11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7HDA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身份证号。
原告******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主持调解,被告青海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砼有限公司货款103700元及违约金。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撤诉,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32元,减半收取1230.16元,由被告青海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庭支付原告******砼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