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5225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普林斯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沧浪分公司、苏州普林斯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吉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52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普林斯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沧浪分公司、苏州普林斯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吉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苏州普林斯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沧浪分公司、苏州普林斯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普林斯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沧浪分公司、苏州普林斯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谷振龙
法官助理 卞琳琳
书 记 员 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