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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装备有限公司、合肥**仓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3133号
原告:******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仓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凤各,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仓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仓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能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仓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綦晓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耿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