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浩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84民初5700号
原告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浩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15日,原告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子云
代书记员 应晓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