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1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汇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永善村永峰路6号之二。
负责人:宋亚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汇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广湛路北斗车站南。
法定代表人:宋亚养,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瑞,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汇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汇晶分公司)、广东汇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6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汇晶分公司、汇晶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共同支付2020年失业补助金待遇4个月的差额损失2646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共同支付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未休年假工资合计2678.96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共同支付2019年3月l1日至2020年3月4日的加班费98120元(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60899.64元、休息日加班费32254.5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965.84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0)5号第一条第一款及其政策解读第四条的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份不能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份期满之后未重新就业的还可以继续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结果截图显示,***每月领取失业补助金283.5元,税收完税证明(2020年度)及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显示,***自2020年3月失业至2020年8月重新再就业期间领取失业补助金1417.5元(283.5元×5)。其中2020年4月至7月期间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应为3780元(945元×4),因汇晶分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只能领取283.5元/月,由此造成的差额损失2646元应当由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支付。(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已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自2015年开始参加工作,在入职汇晶分公司之前已连续工作22个月,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可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因此,***在2019年入职汇晶分公司当年就可享受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19年可享受年休假4天[(303/365×5)],2020年可享受年休假0.87天[((64/365)×5)]。***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283.49元[(6270.83+7000×2+8000×7+4800+3931.08+2400)/12],因此***2019年和202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为2678.96元(7283.49/21.75×4×200%)。(三)***考勤记录的原件由汇晶分公司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不提供考勤记录原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已尽举证责任,应当采信两份考勤表中内容一致的部分。
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共同支付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导致的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1890元;2.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共同支付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导致2020年失业补助金待遇6个月的差额的损失;3.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共同支付2019年年终奖未足额发放的差额5672元;4.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共同支付2019年度以及2020年度的未休年假工资5517.3元;5.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共同支付2019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4日的加班费98120元(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60899.64元、休息日加班费32254.5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965.84元);6.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对以下一至六项的事实无争议。
一、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汇晶公司系于2017年12月7日登记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成立广州汇晶分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入职汇晶分公司,工作岗位为结构工程师。双方订立期限至2022年3月3日的书面劳动合同。
二、工资支付情况。
汇晶分公司于每月月底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月工资,发放工资单,无需签收,工资支付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31日汇晶分公司支付了***2020年2月份实发工资3252.8元,***社保个人负担部分420.28元/月,公积金个人部分150元/月。
三、工作时间:早上8点半至12点,下午1点半至5点半,每天工作7.5小时,实行大小周工作,一周工作5天,下一周工作6天。
四、考勤情况:实行指纹打卡考勤,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3日为春节放假期间。
五、劳动关系解除情况:***与汇晶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4日解除。
六、失业保险缴纳情况:汇晶分公司为***缴纳了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失业保险。
七、劳动仲裁的情况。
2020年11月17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与本案诉讼请求项目基本一致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21]848号仲裁裁决,裁决:1.汇晶分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1890元;2.汇晶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为终局裁决。***不服诉至一审法院。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及一审法院相关认定与处理:
八、关于失业保险金损失问题。
因仲裁裁决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向***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1890元,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庭审中表示同意支付,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九、关于失业补助金待遇差额损失的问题。
因上述已经支持了***有关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还要求失业补助金待遇差额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十、关于未休年休假问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本案中,***在职时间刚满一年,此后***在职期间经折算年休假天数不足1天,故***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资无依据,不予支持。
十一、年终奖问题。
***称其入职签订协议约定年终奖为工资8000元,但只发放了2328元,主张差额5672元。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则称双方并无关于年终奖的约定。因***并无举证证明劳资双方存在关于支付年终奖的约定,也无证据证明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向单位员工发放了2019年度的年终奖。***的主张只有单方陈述,无任何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十二、关于加班费。
***称其在职期间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存在加班,其中延长工作时间每天加班4小时;每月休息日6天中有3至5天加班,按每天加班10小时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为2019年端午节、中秋节与2020年元旦各加班1天,合共加班3天。诉讼中,***提交了考勤表,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不予确认,并称***本案中提交的考勤表与***另案仲裁时提交的考勤表载明的打卡时间存在较大出入。经查,***另案仲裁提交的考勤表并无载明***上述3天法定节假日有加班。***称系两份考勤表由两位不同同事向其发送,并确认在部分休息日有调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主张加班,但其提交的考勤表与另案提交的考勤表并不一致,***主张的部分加班时间中另案考勤表中并不存在加班记录。***主张与其提交的证据相矛盾,其要求支付加班费无足够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综上所述,***的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同意向***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189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判决:一、汇晶公司、汇晶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失业保险金189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补充提交了证据1《税收完税证明(2020年度)、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拟证明***失业5个月,***每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金额283.5元,***领取的月数为5个月以及领取的总金额为1417.5元;证据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穗人社规字5号、广州市失业补助金实用解答手册、政策解读》,拟证明***实际是满足穗人社规字(2020)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3月-12月,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实际上是可以每月领取945元的,但因为汇晶分公司、汇晶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被迫只能领取283.5元,从而造成了***失业补助金的差额的损失。汇晶分公司、汇晶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应采纳。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失业补助金待遇差额损失,***在2019年3月4日入职,2020年3月4日离职,现单位已经为***补缴了社保,而失业补助金待遇差额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在行政机构尚未就此进行审核的情况下,本案作为民事案件暂不予调处。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在2019年3月4日入职汇晶分公司,在该单位工作满1年后可在该单位享有年休假,即从2020年3月4日开始可在该单位享有年休假,经折算,***的年休假不足1天,故一审判决驳回***该项诉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加班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在本案提交的考勤记录与另案提交的考勤记录不一致,难以确定其考勤记录的客观真实性,一审判决驳回***关于加班费的主张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艳
审判员 肖 凯
审判员 刘庆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泽如
邱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