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汇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爱阁供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04民初714号之一
原告:广东汇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广湛路北斗车站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513YLW1E。
法定代表人:宋亚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黄洁娜,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爱阁供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霞口镇小韩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3359320618。
法定代表人:王建。
被告:王建,男,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原告广东汇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晶公司)诉被告河北爱阁供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汇晶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晶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汇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02元,减半收取591.51元,由原告广东汇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国锋
人民陪审员  李国平
人民陪审员  陈 兴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陈真原
书 记 员  郑晓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