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澄(上海)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飞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与亚澄(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3437号
原告:青岛飞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官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83667885T。
法定代表人:高鹏,董事长。
被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988号2幢J625室。
法定代表人:毛马龙,经理。
原告青岛飞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飞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原告2908元。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