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81民初474号
原告: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先锋计算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满洲里市满融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北区。(当事人基本情况由原告提供)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先锋计算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满洲里市满融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向原告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先锋计算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旭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