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大滩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5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大滩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大滩村,办公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创意中心大厦主楼10-1006/1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宝林,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产业功能区十一经路西(万饰杰地毯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大滩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5元,执行费32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财产调查后,查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暂无下落,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怀
审判员*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时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