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大滩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与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1民初1539号
原告天津市大滩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葛沽镇大滩村。
法定代表人**才,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道67号。
法定代表人裴连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大滩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天津市大滩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3元,减半收取2781.5元,由原告天津市大滩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