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生伟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恒升散热器有限公司与山西长生伟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1960号之二
原告:河北恒升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春风大街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32008482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长生伟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科工贸产业园区b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31705329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北恒升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长生伟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河北恒升散热器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冀1181民初19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5629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2019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9)冀1181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232462元及利息。现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长生伟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