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森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森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天德同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06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程宪伟。
被执行人:**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许英,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天德同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田延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哈尔天德同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依据黑龙江省**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6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哈尔天德同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1089.73元,案件受理费163.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哈尔天德同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等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而申请执行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弛
审判员 杨占录
审判员 姜圣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宿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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