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5民初1949号
原告:南宁市林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32号滨江丽景花园15号楼1单元15-1-803号。
法定代表人:樊桂柳。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万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五组团4号楼A座6层6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高明。
原告南宁市林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万强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南宁市林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林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市林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其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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