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鸿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鸿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安市邦德新能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02民初4727号
原告:泰安市鸿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泰临路北泰西大街西侧上海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泰安市邦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大街**粥店办事处**/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泰安市鸿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林公司)与被告泰安市邦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鸿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150000元,并按每日3‰支付违约金;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装饰(设计)工程施工框架协议。被告收取原告150000元工程保证金。此后,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上述协议因被告原因并未实际履行。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保证金未果。按照约定被告应承担每日3‰的违约金,第二、三、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的泰安市邦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并不存在,该公司名称与原告所提交证据中载明的被告名称亦不相同,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泰安市鸿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