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执保739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鸿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新城泰临路北泰西大街西侧上海世纪城一幢五座5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德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大街386号粥店办事处南2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鸿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泰安市德邦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9)鲁0902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鸿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德邦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