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马子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02民初1065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九州花园商务办公楼20层20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燃气安装工地负责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北段。
法定代理人:韩继深,总经理。
被告:聊城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华宇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韩继深,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聊城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为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奥能源有限公司,承包方为新奥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新奥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聊城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系错列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