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02民初8214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建,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
原告***与被告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修复损坏的路面,恢复原状。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份左右,被告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原告***的门前安装燃气管道,在施工过程中,将原告的水泥路面损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修复路面,被告迟迟推脱不予解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并结合本院确认的证据,本案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提交现场照片及视频,拟证明原告的土地路面被损毁后的现状情况。原告提交通话录音,拟证明被告的员工在干活的过程中将原告的土地路面毁损。原告提交东昌府区沙镇镇黄屯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2020年3月被告的员工在原告门前施工时,将原告的水泥路面损害,损坏面积为长30米,宽0.5米。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恢复原状,首先要证明其作为所有人的财产因他人的非法侵害而损坏,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存在损害后果,原告所提交的通话录音,通话人是否为被告员工,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客观性无法判决,故无法证明被告为侵权人。原告所提交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其主张,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向国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