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聊城市开发区善航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0734号

原告: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穆太革,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开发区善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北城办事处物资站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49年11月7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开发区善航建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新英

人民陪审员  赵 波

人民陪审员  张文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孔 艳

书 记 员  李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