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执123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杏坛文化家园19号楼-205,1-29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娟,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瞻远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宝业中心A座9-14层办公室B26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湖区东沟镇徐山村建祥商砼办公楼214-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红安恒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企业服务中心大楼12楼12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恒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瞻远瞩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安恒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瞻远瞩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安恒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2)鄂0107民初526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恒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恒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2364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3年3月27日,被执行人***瞻远瞩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安恒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一般债务利息为108450元,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3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瞻远瞩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安恒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6880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