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华阳集团(山西)纤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21民初1573号
原告: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任总经理。
被告:华阳集团(山西)纤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波涛。
原告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阳集团(山西)纤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56元,减半收取10178元,由原告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