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13059号
原告上海**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范忠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汤尧,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佳佳,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大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西100号。
法定代表人程宏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豫能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东子商务产业园A-1楼。
法定代表人李振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大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大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上海**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孙艳婷
审判员 宗晓晓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