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2297号
原告:濮阳市聚达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与历山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T5PLOU。
法定代表人:王同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大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濮阳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959054522。
法定代表人:程宏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聚达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大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聚达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大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聚达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聚达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春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