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财保250号
申请人:濮阳市聚达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T5PL0U,住所地中原路与历山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同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大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95905422,濮阳市人民路西100号。
法定代表人:程宏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濮阳市聚达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大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濮阳市聚达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河南省大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工业区支行账户41×××57存款,保全金额为100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担保函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院作出裁定前,申请人濮阳市聚达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濮阳市聚达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濮阳市聚达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审判员 吴丽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传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