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中原大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902民初795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濮阳县,联系。
被告: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孙春晓,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中原大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周瑞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大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赵五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慧龙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金山路75号东城花园6008广发大厦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王清银,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中原大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大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慧龙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炜
审 判 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鲁和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