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南豫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濮,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范氏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大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豫能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范氏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范氏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范氏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孟迎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