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457号
原告:北京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72号2幢A5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田凤娇,财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品中,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上海曜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226。
法定代表人:方少琨。
原告北京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曜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17日就石家庄市勒泰中心工地不锈钢烟囱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同意按26万元的总价由原告承包该项目的不锈钢烟囱供货安装与调试。由于工期紧,原告本着对被告的信任,马上进场并在此过程中催促被告尽快签订合同,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予办理,承诺只要收到发票就全额付款。原告于2011年8月15日供货安装完毕,并于2013年8月质保期满。被告应按口头协议支付原告共计26万元,但被告仅于2012年7月18日、2012年11月26日分别给原告汇款26000元、78000元,共计104000元。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支付余下欠款156000元,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躲避,原告该项目负责人李品阳的电话还被拉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15600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1年8月15日至被告付清款项日止的欠款利息(利息暂按8%计算,共计99840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核实,因无被告有效的工商登记信息致使案件无法按照程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维艳
人民陪审员 张绍飞
人民陪审员 靳宏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