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903号
原告:北京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72号2幢A5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田凤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品中,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上海曜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226。
法定代表人:方少琨。
原告北京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曜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审批立案。原告北京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维艳
人民陪审员 郭建华
人民陪审员 赵结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