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申4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昊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系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昊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63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张 蕾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