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昊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申4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昊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系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昊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63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张 蕾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