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91民初1424号
原告苏州市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808室。
法定代表人蔡苏建。
委托代理人陈国林,江苏优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莹,江苏优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
负责人沈丽敏。
委托代理人郑恩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师伟,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116元,由原告苏州市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淑红
人民陪审员 周玉珍
人民陪审员 潘冬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