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茂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茂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62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茂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5612号理想嘉园1-107室。
法定代表人:郝相新,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茂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11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茂泽公司配发给***警用巡逻车、工作服,足以证明***是茂泽公司的一员。原判决认定***于2018年3月16日与茂泽市政公司建立劳务关系。茂泽市政公司承包了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开展污水管网及设施巡查工作,合同期限是2年,根据该合同期限,茂泽市政公司招聘了***在内的一批巡查人员,约定***每天工资100元。没证据证明。二、一审判决认定的“茂泽公司承包了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开展污水管网及设施巡查工作,合同期限是2年,”该证据未经质证。综上所述,***与茂泽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法院依法审查,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本案中,茂泽公司根据开展污水管网及设施巡查业务的需要,招用了包括***在内的一批巡查人员进行污水管网及设施巡查工作。双方约定按天计算报酬,工作中茂泽公司不对***进行考勤。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管理关系及提供的劳动服务上看,原判决认定双方系劳务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一审法院对“茂泽公司承包了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开展污水管网及设施巡查工作,合同期限是2年,”的认定,并不影响***与茂泽公司系劳务关系的性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成良
审判员  李加付
审判员  司晓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东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