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茂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茂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07号
原告:山东茂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CBNM5W。
法定代表人:郝相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泽,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炫,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茂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茂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茂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山东茂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 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