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6452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计岭工业路6号1号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73106598B。
法定代表人:霍克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雅园产业园区路21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41359675。
法定代表人:林辉坤。
被告: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霄边下洋路霄边行政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5441990776217792N。
负责人:蔡照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40914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23377.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32128.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为2942.5元,减半收取为14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莫沛林
审判员  钟展朋
审判员  陈巧勤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