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创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东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财保1351号
申请人:东莞市创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莲大路385号。
法定代表人:周创成。
委托代理人:邓凤娟,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环城东路东城段3号广汇商贸中心1栋1106室。
法定代表人:林辉坤。
申请人东莞市创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东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98156.84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证在98156.84元的范围内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申请人于2022年4月28日交纳了财产保全申请费100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东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98156.8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温 皓
审判员 何健林
审判员 周淑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笑欢
张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