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6执2369号
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创新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平邑县创新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09587元,本院于2019年08月09日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告其名下财产情况。
本院于2019年08月0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情况,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厂房一处,现已查封。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0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11月0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亦未发现可控执行财产。截至2019年11月18日,共计执行款项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东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