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6执保205号
申请人:平邑县创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平邑镇新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79247527B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温水镇温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经中,经理。
本院在审理平邑县创新建筑有限公司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平邑县创新建筑有限公司于二○一八年二月六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邑县温水镇温水工业园区的办公楼一处、钢结构厂房两处,保全金额为2000000元,并已交纳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邑县创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邑县温水镇温水工业园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的办公楼一处(地上四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4455㎡),以及钢结构厂房两处(其中一处长97米、宽61米,另一处长97米、宽
61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