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94号
申请人:***,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新庄镇轴沟村116号,身份证号码:3728311965********。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新庄镇驼驿村三组21号,身份证号码:3728311966********。
被申请人:山东竣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银花路西段路北、奥德燃气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79247527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竣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山东竣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山东竣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