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955号
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谭光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飒,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晨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长垣市蒲北防腐蚀及新材料产业园3号楼。
法定代表人:段保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卫,河南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与陕西海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26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陕西海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884719.4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当于3884719.47元的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审结,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陕0113民初26583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884719.47元的冻结或其名下相当于3884719.47元的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元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