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547号 原告:***,男,住址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国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国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第三人: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址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与被告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佟彬纯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