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547号
原告:***,男,住址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国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国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第三人: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址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与被告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佟彬纯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