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6384号
原告: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综合保税区综保路**B4地块**标准厂房,组织机构代码91520192MA6HGE420Q。
法定代表人:赵砚。
被告:嵊州市天兴粉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里坂村织机构代码913306835644392975。
法定代表人:傅祥正。
原告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天兴粉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应作为自动撤诉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雷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联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