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6383号
原告: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综合保税区综保路**B4地块**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2MA6HGE420Q。
法定代表人:赵砚,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晓可,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明,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嵊州市天兴粉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则将生嵊州市剡湖街道里坂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5644392975。
法定代表人:傅祥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天兴粉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回处理。
审判员 肖建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林雪
书记员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