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 件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21)黔0113执保247号
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兴粉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我院案号为(2021)黔0113民初893号之一申请人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嵊州市天兴粉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采取保全措施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嵊州市天兴粉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9283.62元,冻结时间一年,从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10日止;
2、查封被申请人嵊州市天兴粉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D×××××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浙D×××××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查封时间二年,从2021年3月12日至2023年3月11日止。
案件如需续冻、续封,请在期限届满前七日至三十日内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王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茂华
书记员宋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