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通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6718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通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社区金斗工业大道**之5。
法定代表人:贾琦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芳,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综合保税区综保路**B4地块**标准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赵砚。
原告佛山市通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通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74.01元、财产保全费1482元,合计3556.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通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少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樊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