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5361号
申请人:嵊州市天兴粉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傅祥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爽,系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赵砚。
申请人嵊州市天兴粉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91379元的财产。申请人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290801046020200000008)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嵊州市天兴粉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大茂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91379元的财产,其中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嵊州市天兴粉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至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黎
书记员陈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