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8民初2713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站北东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596406XL。
法定代表人:庄勃,董事长。
第三人:郑洪光,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
原告***诉被告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4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伯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