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20)川1028民初2713号之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8民初2713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站北东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596406XL。

法定代表人:庄勃,董事长。

第三人:郑洪光,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

原告***诉被告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4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伯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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