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802财保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雅安市宏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原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川1802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被申请人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以案外人王顺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新城支行的个人存款35万元作为本案等值担保财产,置换保全标的物。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川1802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案外人王顺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新城支行(账号62×××07)的个人存款人民币35万元,解除对被保全人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12×××68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5万元的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雅安市宏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申请解除(2019)川1802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所裁定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雅安市宏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被申请人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成都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川1802民初84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成都青羊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成都青羊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成都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川0105民初11787号民事调解书。现雅安市宏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该案的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外人王顺全(身份证号码510126196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新城支行(账号62×××07)的个人存款人民币3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 旭
法官助理 汤华丽
书 记 员 许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