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

***、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2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6男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站北东街43号。

本院在执行***与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川1322民初12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颖涛

审判员  何书全

审判员  易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母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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