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2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6男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站北东街43号。
本院在执行***与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川1322民初12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颖涛
审判员 何书全
审判员 易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母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