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65号之一
原告:**东,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南,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站北东街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596406XL。
法定代表人:庄勃,董事长。
原告**东诉被告中科信德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钱定明
审 判 员 邱 燕
人民陪审员 郑尚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芮瑕